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,申領的產地證、發(fā)票、證明中涉及臺灣時應使用規(guī)范稱謂。具體規(guī)定如下:
一、 允許使用的稱謂:
1、“中國臺灣”,英譯為:“TAIWAN PROVINCE OF CHINA”,或“TAIWAN,CHINA”,或“CHINESE TAIWAN”;
2、“中國臺北”,英譯為;“TAIPEI,CHINA”,或“CHINESE TAIPEI”;
以上英文TAIWEI或TAIPEI和CHINA之間必須有標點,且只能用逗號(,),而不能使用頓號(、)、破折號(—)或斜杠(/)。
二、 不得使用的稱謂:
1、“中華民國”,英譯為:REPUBLIC OF CHINA,簡稱ROC;
2、“中華民國(臺灣)”,英譯為:REPUBLIC OF CHINA(TAIWAN),簡稱ROC(TW);
3、單獨使用“臺灣”(TAIWAN)或“TAIPEI”字樣;
4、“臺北,臺灣”英譯為:TAIPEI,TAIWAN;
5、“臺灣(或臺北)中國”,英譯為:TAIWAN/TAIPEI CHINA;
6、中國—臺灣(或臺北),英譯為:CHINA—TAIWAN/TAIPEI;
7、中國(臺灣或臺北),英譯為:CHINA(TAIWAN/TAIPEI)。